作者:鴻海環保 時間:2017-12-26 15:32 閱讀:
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是環境監測工作的生命線。三十多年來,隨著我國環境監測事業的發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也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環境監測事權不明晰,監測制度不健全,標準體系不完善,規范制度執行不到位等,制約了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的深入開展。“十三五”期間,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和省以下環境監測垂直管理對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為進一步理順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機制,健全規章制度,完善監測技術和質控體系,滿足環境監測管理需要,提升環境監測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化水平,保障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特制訂《“十三五”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緊密圍繞“十三五”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積極構建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規范體系、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體系,強化法規、行政和技術手段,全面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比性,為環境管理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理順體制機制。適度上收環境監測事權,完善考核機制,明確各方責任,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監測數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二)強化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構建全國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體系和質控體系,實現環境質量監測活動全要素溯源傳遞和全過程質量控制,保障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可比性。
(三)嚴格執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強化外部質量監督,有效規范環境監測活動,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三、工作目標
2016年底前,上收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建立氣態污染物量值溯源體系和顆粒物比對體系,完善空氣質量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建立遠程在線質控系統、數據及儀器參數變化評估及預警體系,保障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
2017年,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質控技術體系,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保障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準確可靠;建立土壤樣品采集、制備、分析、數據審核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有效機制。
2020年,全面建成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深化信息技術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中的應用,進一步推進監測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保障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評價及考核數據客觀真實、準確權威。
四、工作內容
(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預
1.加快監測事權上收。積極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實行省以下環境監測垂直管理,加快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全面建成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以下簡稱國家網),所有站點原始監測數據第一時間直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級環保部門適時上收環境質量監測權,完善地方環境質量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用于評價、考核的環境監測數據不受行政干預。
(二)健全管理體系,明確各方職責
2.構建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國家與省級環保部門組成的兩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模式。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地方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省級環保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省級環境監測機構分別負責國家和地方的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工作。
3.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推動出臺《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修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以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制訂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健全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從業規范,制定環保行業標準樣品使用管理、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等制度,實現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強化國家網運行管理。國家網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直接管理。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維的模式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運維)或流域上下游環保系統監測機構聯合監測的模式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地方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采樣,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委托有能力的實驗室集中制樣、貼標和分析的模式開展。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國家網監測數據傳輸、審核,監控監測儀器的關鍵參數,國家網運維機構開放通信協議,監測數據與地方共享。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國家網的運維條件保障,不再參與國家網的數據審核。
5.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充分發揮國家環境質量監測質控體系的作用,強化主要環境要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每年組織開展臭氧等氣態污染物的量值溯源與傳遞、顆粒物手工比對工作。每年組織地級以上城市環境監測站開展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能力考核。不定期組織開展有證標準樣品使用情況調查,組織不同來源標準樣品之間的分析比對。組織開展地表水跨界聯合監測、比對測試和留樣復測等。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隨機比對測試機制,組織不同監測單位開展比對測試。
6.加快培育環境監測市場。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出臺管理辦法,探索建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加大人員培訓力度,規范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行為,促進環境境監測服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誠信評價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測質量信用情況,完善退出機制,積極營造全行業“重質量、講信譽”的良好氛圍和市場環境,不斷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水平和質量。
(三)完善技術體系,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7.健全環境監測規范體系。加強環境監測規范體系的頂層設計,建立制修訂項目庫,形成動態更新機制。加快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完善有證標準樣品體系。推動部門間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的統一,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評價結果的一致性。
8.構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建立由國家環境監測質控平臺、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組成的三級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國家質控平臺設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編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定質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量值溯源和量值傳遞,以及監測質量檢查工作。環境保護部在全國遴選若干個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搭建區域質控實驗室,負責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工作,向上、向下開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傳遞和顆粒物比對等工作,進行例行質控檢查。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負責建立、運行并持續改進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按規定開展日常維護和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和比對等質控活動,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9.創新質控技術手段。完善自動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質控系統。在實現監測數據一點多發、實時直傳的基礎上,開發自動監測儀器關鍵參數的實時采集和傳輸功能以及水質自動監測儀器遠程校準、維護等質控功能,及時發現并減少影響自動監測設備穩定運行的因素。加快建設環境空氣和水質自動監測設施視頻監控系統,實時記錄和保存自動監測站內外環境及人員操作情況,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完善手工監測過程質控,探索采樣現場和樣品運輸過程GPS定位的應用,努力實現視頻或圖片等記錄資料實時上傳,形成覆蓋手工監測各環節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創新監管機制,引入第三方評估和質控手段
10.推進質量管理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由環境保護部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外部質量監督體系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構建權責明確、協調有序的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在全國范圍內遴選權威專家組建國家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委員會,下設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專家組,評估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和全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11.持續開展監督檢查。規范日常監督檢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合區域質控實驗室,組織開展質控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國家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報環境保護部。強化飛行檢查,環境保護部組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以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結
果和信訪舉報線索等為依據,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重點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12.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環境監測信息發布作為質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開、盡公開”的原則,繼續執行環境空氣和主要水系重點斷面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開制度,大力推進地表水斷面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公開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知情權和監督權。以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為載體,傳解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政策,暢通建言獻策和舉報投訴途徑,曝光監測數據造假典型案例,不斷提高全社會環境監測質量意識。
(五)加大懲處力度,嚴厲打擊數據造假行為
13.建立質量檢查與考核聯動機制。明確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在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中的作用,對于地方政府,著重考核環境質量的改善;對于地方環保部門,著重考核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在環境監測質量檢查中發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不合格的,該地區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適當扣除相應分值;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一票否決該地區該環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4.嚴肅整治不規范監測行為。對監測工作中儀器設備安裝不規范、儀器性能測試不合格、儀器維護頻次不夠、缺少監測質控報告等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對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檢查15.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建立環保部門與公檢法機關聯動機制。對于擅自挪動監測點位、修改儀器關鍵參數、堵塞采樣頭或采樣管路、樣品分析和監測報告造假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發現環境監測行為不規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數據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會環境監測(含運維)機構或監測儀器生產廠商,終止服務合同,列入“黑名單”。對造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
五、能力建設
結合“十三五”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加強國家質控平臺及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能力建設,配齊質控儀器設備,完善環境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在線質控系統、國家網環境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控制系統、自動監測站視頻監控系統等,提高國家質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與傳遞體系,提升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質控樣品分裝和標準樣品驗證能力,滿足質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組織實施
(一)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組織實施對國家和地方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技術方案,承擔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技術體系的構建和持續改進工作,直管理國家網,對地方網進行業務指導。
(三)省級環保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省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質量管理技術工作。承擔國家和地方監測和運維工作的機構均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本機構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按照國家統一的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組織開展工作。
(四)環境監測和運維機構在國家和地方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運維管理工作中,應嚴格執行《關于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工作方案》(見附)的有關要求,為全面提升環境空氣質量自動監測和質控水平提供保障。
關于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的工作方案
客觀、準確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是評價、考核環境空氣質量的重要依據。針對當前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發展現狀
近年來,環境監測工作取得了長足進展,截至2014年底,全國338個地級以上城市共建成1436個國家城市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監測項目包括顆粒物(PM10、PM2.5)、臭氧(O3)和常規氣態污染物(SO2、NO2、CO)三類6項指標。實現了環境監測數據一點多發、實時傳輸,實時向社會公開發布。此外,大部分省(區、市)也建成了方空氣自動監測站,形成了覆蓋全國,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絡。環境空氣監測方法標準體系逐步完善,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水平持續提升,基本保證了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真實可信。
隨著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的快速發展,其運行管理逐漸暴露出質量控制技術欠缺、質量管理手段不足等問題。一是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標準體系和質控體系不健全。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標準及技術規范體系尚不完善;尚未建立全國統一的臭氧自動監測的量值溯源和傳遞體系以及顆粒物比對監測體系;國控站點不同來源標準樣品質量良莠不齊,個別站點的SO2、NO2、CO等氣體標準樣品的量值偏差過高。二是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儀器適用性檢測體系尚不完善。儀器適用性檢測的法律地位不清;缺少配套的適用性檢測管理辦法,檢測技術規范不完善;缺乏不同區域顆粒物自動監測儀器比對測試;顆粒物切割效率測試能力不全。三是缺乏有效的對運維機構的監管手段。部分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社會運維機構缺乏必要的技術裝備與實驗室,質量管理體系尚待健全;運維人員流動快,業務水平不高,上崗資質欠缺;對社會運維機構的監管辦法和處罰手段缺失。四是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需要更新和完善。國家網的運維機制發生了變化,原有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監測點位管理辦法、監測質量管理辦法等需要更新,質量管理工作依據需要完善。
二、總體思路
緊密圍繞“十三五”環境管理的新要求,推進環境監測體制機制改革,深化內部質量控制,加強外部質量監督,構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體系。全面加強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控能力,以技術手段促進質控水平提升。完善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遠程在線質控系統,實現重要參數的實時直傳和運維管理的全程監控。建立全國統一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技術方法標準體系和三級質控體系,國家網和地方網均遵循統一的技術體系,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可比性。成立國家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委員會,組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嚴厲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的公正性和權威性,為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順利實施提供科學支撐。
三、工作內容
(一)建立健全空氣自動監測質量控制體系
1.構建三級質控體系
依托已具備一定條件、質控能力較強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分區域、分批次建立若干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構建由國家質控平臺、區域質控實驗室、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組成的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三級質控體系。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以下簡稱監測總站)負責編制全國通用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技術文件,制定質控技術方案和檢查計劃,組織開展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站點的顆粒物比對、氣態污染物量值傳遞工作。區域質控實驗室向上、向下開展量值溯源、傳遞和比對工作,配合監測總站開展例行質控檢查。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建立、運行并持續改進內部質量管理體系,開展自動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和比對工作,按照規定的頻次和項目開展日常運維和質控活動。
2.健全顆粒物手工監測比對體系
建立顆粒物手工監測比對體系,通過手工監測(顆粒物監測的經典方法)與自動監測結果的比對,評估自動監測數據的準確度和精確度。制定并完善全國通用的顆粒物手工與自動監測質量管理技術規范。建立國家顆粒物濾膜樣品庫。監測總站統一配發采樣濾膜,由區域質控實驗室統一編碼、稱重、平衡后分送至各運維機構,在國控站點開展手工比對。運維機構按要求制定手工比對計劃,每月對不同類型城市抽取一定數量的國控站點開展5天的顆粒物監測手工比對,采樣后的濾膜送至區域質控實驗室統一稱重,比對結果報監測總站。監測總站核算系統誤差,制定顆粒物監測質量考核目標。2016年底前,構建京津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一體化格局,先期完成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及遼寧中部、山東等“三區十群”地區顆粒物監測手工比對,2017年上半年,完成1436個國控站點顆粒物監測手工比對。
3.建成臭氧自動監測量值溯源傳遞體系
依托監測總站和環境保護部標準樣品研究所(以下簡稱標樣所)構建環保系統國家一級臭氧校準實驗室,制定臭氧量值溯源/傳遞有關技術規范、傳遞計劃并組織實施。國家一級臭氧校準實驗室每兩年參加一次國際溯源比對,每年向區域質控實驗室開展一次臭氧量值傳遞。區域質控實驗室每季度向國家網各運維機構開展一次臭氧量值傳遞。運維機構每季度向國控站點開展一次臭氧量值傳遞。2016年,監測總站組織完成京津冀、珠三角和長三角“三區”國控站點臭氧的量值溯源和傳遞工作。2017上半年,完成1436個國控站點臭氧的量值溯源和傳遞工作。
4.完善SO2等常規氣態污染物的量值溯源傳遞體系
由監測總站統一采購SO2等常規氣態污染物標準氣體,分送至區域質控實驗室和各國控站點,用于國控站點自動監測的日常校準和質控考核。各國控站點用于質控的計量器具(流量計、溫度計和壓力計等)每年須檢定一次,并溯源至國家級計量單位。地方網站點的計量器具(流量計、溫度計和壓力計等)每年須檢定一次,并溯源至省級及以上計量單位。
5.完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遠程質控系統
監測總站負責建設具備自動校準、主要儀器參數自動獲取和數據異常自動報警等功能的遠程在線質控系統。2016年底,完成環境監測儀器廠家開放通信協議,提供關鍵參數適用范圍,統一環境監測數據采集系統,將原始監測數據和K值、靈敏度、流量等關鍵參數實時直傳監測總站,實現關鍵參數調整全程留痕、數據異常自動報警,實時監督運維機構運維狀況。國控站點2017年底前建成內、外視頻監控系統,24小時不間斷監控站點內外環境,降低人為干擾環境監測數據風險。
6.強化自動監測儀器的適用性檢測和監管
研究建立關于環境空氣質量(特別是顆粒物)自動監測儀器、手工監測儀器的監管及退出機制,完善監測儀器的適用性檢測程序和方法,制訂系統的抽檢和跟蹤抽查計劃,督促生產廠家重視每批儀器質量,保障監測結果持續、穩定、準確。規范采樣器流量校準與審核流程,開展采樣濾膜性能評估、切割器性能評估,逐步解決不同儀器不同方法對監測數據的影響問題。
(二)健全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方法標準和規章制度
1.制訂《環境空氣氣態污染物(SO2、NO2、O3、CO)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與質控技術規范》和《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范》。研究制訂《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自動監測手工比對核查技術規定》《環境空氣臭氧自動監測現場核查技術規定》和《環境空氣臭氧(O3)自動監測標準傳遞技術指南》《臭氧標準參考光度計校準技術要求》。修訂《環境空氣PM10和PM2.5的測定重量法》(HJ618)。研究解決《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中主要指標在“不同標準狀態下濃度值之間的差異”等有關問題。
2.印發《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網運行管理實施細則》,明確站點運行機制及職責分工,明確對點位管理、儀器更換安裝驗收、日常運行與質控、數據采集與傳輸、參數調整、數據審核、結果評價與信息發布等關鍵環節的要求和相應罰則,完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
(三)改革環境監測體制機制
1.加快上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積極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用于評價、考核的環境監測數據不受行政干預。國控站點全部上收并由監測總站直接管理,委托社會運維機構運維,運維機構審核監測數據,監測總站進行復核,監測數據由國家和地方共享,地方環保部門保障監測站點運維基本條件,不參與數據生產和審核。省級環保部門適時上收區縣等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環境質量監測體系,地方網站點由省級環境監測機構直接管理,同國控監測數據相互印證、互聯互通。國家網和地方網均執行全國統一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方法標準技術規范。地方網須通過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三級質控體系開展6項監測指標的量值溯源/傳遞和比對工作。
2.加強對社會運維機構的監管。加強對社會運維機構的管理,明確運維工作內容和要求,細化質控條款。對不按規范和合同要求開展運維和質控的,采取經濟措施予以處罰,直至取消其運維資格。監測總站建立日常監督檢查機制,組織開展量值溯源傳遞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每年完成20%地級以上城市的國網站點的現場檢查,逐步規范社會運維機構的運維行為。出臺社會運維機構監管辦法,建立環境空氣自動監測社會運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結合監管對象的失信類別和程度加以懲戒。探索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加大對運維機構人員培訓力度,規范運維人員的監測行為,提升運維水平和運維質量。
(四)構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管理體系
1.成立國家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委員會。由環境保護部牽頭,成立由各有關業務司局、環境監測系統、部直屬機構以及中科院、工程院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專家組成的國家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國家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向評估委員會開放。評估委員會下設專家組,負責定期評估運維公司對各類監測規范與管理要求的執行落實情況、質控計劃實施情況及實施成效等,針對環境空氣監測質量及其質控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專家組每半年組織開展一次技術評估工作,評估結果提交評估委員會審議。2016年底前,建成環境空氣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專家組,優先開展針對京津冀及周邊地區和長三角
地區地級城市的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評估工作。
2.組建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在環保系統內外選取業務精通的環境空氣監測專家,組成國家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為國家網監測質量飛行檢查等外部監督管理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向環境保護部提交監督檢查報告。2016年底前,建成環境空氣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
(五)加大監測質量監管和懲處力度
環境保護部將加大環境空氣自動監測質量飛行檢查力度,重點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對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運行不規范問題,通報運維機構,并對整改情況實施事后督查。對監測數據造假,證據確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關數據不能用于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考核排名。對監測不規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數據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會環境監測(含運維)機構或監測儀器生產廠商,終止服務合同,列入“黑名單”,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強對監測數據造假案件的通報,強化警示教育作用。
(六)加強質控能力建設
在“十三五”環境監測能力建設中,統籌考慮構建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在線質控系統,完善量值溯源傳遞體系,保障區域質控實驗室的質控能力,提升環境空氣監測質量控制技術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