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鴻海環保 時間:2017-12-26 16:13 閱讀:
當前,地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行為時有發生,相關部門環境監測數據不一致現象依然存在,排污單位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屢禁不止,環境監測機構服務水平良莠不齊,導致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問題突出,制約了環境管理水平提高。近日,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意見》包括:
一、總體要求;
二、堅決防范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
三、大力推進部門環境監測協作;
四、嚴格規范排污單位監測行為;
五、準確界定環境監測機構數據質量責任;
六、嚴厲懲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七、加快提高環境監測質量監管能力
《意見》主要內容有: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責任體系和工作機制,并對防范和懲治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負領導責任。對弄虛作假問題突出的市(地、州、盟),環境保護部或省級環境保護部門可公開約談其政府負責人,責成當地政府查處和整改。
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
對黨政領導干部與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干預環境監測的批示、函文、口頭意見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歸檔備查。
排污單位要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監測標準規范開展自行監測,制定監測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記錄、監測報告,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并按規定公開相關監測信息。建立重點排污單位自行監測與環境質量監測原始數據全面直傳上報制度。
取消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的有效性審核。重點排污單位自行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的手工比對,及時處理異常情況,確保監測數據完整有效。自動監測數據可作為環境行政處罰等監管執法的依據。環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其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將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監督舉報納入“12369”環境保護舉報和“12365”質量技術監督舉報受理范圍。
探索建立環境監測人員數據弄虛作假從業禁止制度。研究建立排污單位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性自我舉證制度。
在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南、西南等地區,委托有條件的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承擔區域環境監測質量控制任務,對區域內環境質量監測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督。
地方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結合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強對環境監測工作的組織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環境監測發展改革、機構隊伍建設等問題,保障監測業務用房、業務用車和工作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