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鴻海環保 時間:2018-01-15 11:29 閱讀:
冀政辦字〔2015〕66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精神,加快解決突出環境問題,著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現就加強我省環境監管執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各級政府環境監管職責
省政府確定2015年為“環境監管執法年”,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分管負責同志每年要專題研究環境保護工作,對生態建設、污染防治、環境監管執法作出部署,強力推動各項環保措施的落實。各級政府要對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進行清理,并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各級審計部門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
二、建立統一環境監管執法機制
依法建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工作中的責任。2015年6月底前,縣級以上政府要認真梳理并確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水利、林業、公安、交通運輸、商務、食品藥品監管、工商、質監等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項目立項與價格調控、結構調整、礦山與生態恢復、施工揚塵控制、城鎮垃圾清運處理、農業面源污染、水資.源利用保護及造林綠化等方面涉及環境監管執法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并將履行職責情況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考核體系。
三、完善環境監管標準體系建設
自2015年至2017年,結合環境保護重點工作要求,推進制定和完善生物質燃燒大氣污染控制、揮發性有機污染物控制、在用汽車排氣污染物檢測方法、水質在線監測遠程質控等方面相關標準及技術規范,提高重點行業環境準入門檻。運用倒退機制,促進產業升級。
四、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互銜接
繼續組織開展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利劍斬污”專項行動,保持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高壓態勢,使打擊行動常態化。2015年7月底前,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和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研究制定《關于進一步建立實施環境執法司法聯動工作機制的意見》,進一步研究細化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相關制度規定,規范執法行為,克服有案不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司法無縫銜接。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部門在辦理環境資源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案件過程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保部門要給予必要支持。探索實行環境安全保衛警察、環境監管執法隊伍雙重管理體制,打造支專業能力強、執法手段硬的聯合執法隊伍。
五、完成網格化環境監管執法體系建設
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網格化環境監管的組織體系、監管體系、監督體系、保障體系、企業自律體系和考核獎懲體系,落實網格監管責任制,明確各級網格監管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并簽訂責任狀。201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省、市縣、鄉鎮(街道)、村五級管理、三級網格的全省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建設。各地網格化環境監管劃分方案要向社會公開。
六、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
2015年9月底前,各級政府要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大檢查,全面排查行政區域內所有排污單位污染物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執行等情況。組織開展環境風險等級評估,通過劃定企業環境風險等級,確定監管等級,建立健全監管檔案,制定差別化監管措施,切實做到“一企一檔”,完善排查信息的歸集與檔案整理,形成當地環境監管信息數據庫。有關部門要建立企業環境監管檔案,落實環境監管執法責任制。省環保部門要對20%的國控重點企業進行檢查;市環保部門要對50%以上的市屬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檢查;省直管縣(市)和各縣(市、區)環保部門要對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排查一遍。對排查發現的問題要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確保按時整改到位。
七、嚴厲打擊環境違法行為
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項目,一律責令停止建設或者依法取締對違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的,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對違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依法查封、扣押生產設施設備;對被責令停止建設、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組織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完善企業環境信用金融信貸掛鉤制度,建立環境違法企業“黑名單”并向社會公開,將違法行為納入企業社會信用體系,加大違法成本。對于環境非訴執行案件,環保、工商、質監、供水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
八、切實加強環境執法責任監督
自2015年起,省、市環保部門要對下一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開展稽查。省環保部門每年對30%以上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和5%以上的縣(市、區)進行稽查,市環保部門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進行稽查,對稽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告知被稽查單位并督促限期整改。各級政府及其環保部門要加強對下一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履職情況的監督,落實環境監管執法責任。省環保部門要制定年度環境保
護行政執法監督實施方案,結合執法檢查、案卷評查,分季度組織對各設區市、省直管縣(市)和縣(市、區)環境行政執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進行執法監督,并將結果予以通報。同時加強環境執法監督,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對網格監管不展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后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環境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九、積極推進“陽光執法”
各級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依法公開環境保護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及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環境質量、突發環境事件、行政許可事項、行政處罰案件、違法企業名單、排污費征收和使用情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考核結果等環境信息,并于每年3月底年前公開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作用,及時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限期辦理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將“12369”環保舉報熱線建設、運營和維護等費用納入財政預算,探索實行社會化運營管理模式,保障正常運行。
十、落實排污單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
引導和監督排污單位落實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完善排污單位自律體系建設,強化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落實到位。2015年6月底前,所有排污單位要健全環保機構,配備環保人員,建立環保制度,明確工作流程,在廠區明顯位置公開生產工藝,排污節點、污染物排放狀況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情況。重點排污單位要加強排污計量器具管理,開展自行監測,并公布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濃度、總量,超標排放污染物、超總量指標排放污染物等環境違法行為記錄,開展自行監測結果,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排污費(稅)繳納,企業履行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對因環境污染受到行政處罰排污單位負責人依法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培訓。
十一、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
各市、縣要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充實環境監管執法隊伍。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執法崗位培訓,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政治素質、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崗位培訓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公安環境安全保衛執法人員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方可持證上崗。
十二、強化環境監管執法能力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要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全面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準化建設,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2015年6月底前,清查各級環境監管執法機構人員工資和執法車輛保障情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攻策規定,補齊拖欠的環境監管執法人員工資,確保環境監管執法車輛全部用于環境監察執法工作。按照《全國環境監察標準化建設標準》要求和我省執法執勤用車管理相關規定配備調查取證等環境監管執法設備,保障基層環境監管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環境監管執法機構要配備使用便攜式移動執法終端,所有城鎮污水處理廠、涉水、涉氣的重點排污單位完成建設遠程執法抽查系列裝置。進一步加強“智慧環保”建設,推進運用自動監控、遠程執法、無人機、移動執法系統等科技執法手段提升環境監管執法效能。